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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簽訂補償協議后,還能起訴“強拆違法行為”嗎?
    簽訂補償協議后,還能起訴“強拆違法行為”嗎?
    2021-11-24   閱讀:1068   

      簽訂經濟補償協議后,還能進行起訴“強拆違法行為”嗎?

      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起訴稱:原告等人在遂昌縣各自擁有宅基地,均為唯一的住所。因被告實施衢寧鐵路(遂昌段)建設項目,將各原告的宅基地列為了征收范圍之內。但各原告至今未見到相關的合法征收手續,在此情況下,被告在2017年1月間,組織大量人員對原告的房屋實施強制征收,給各原告造成了重大損失。原告等人認為,上述征收項目缺乏合法的手續,并且沒有履行法定的程序,因此實施的征收行為違法。綜上,請求確認被告實施的征收行為違法

           簽訂補償協議后,還能起訴“強拆違法行為”嗎?

      2016年8月6-10日,原告等人與遂昌縣衢寧鐵路指揮部分別簽訂了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并于8月10日在房屋騰空證明上簽字確認,騰空房屋交付拆除,并領取了安置補償款。2017年1月間,被告組織人員對各原告的房屋實施了拆除。房屋拆除后,各原告因對拆遷補償款數額有異議,故針對征收行為提起本案訴訟。

      法院認為,本案征用通知書已于2016年6月6日發出,在征用通知書發布后,原告與被告設立的曲寧鐵路項目總部簽訂了搬遷安置補償協議,在騰出待拆遷房屋并全額支付安置補償金后,協議實際完成,在本案中應視為原告,征用不具有法律利益。現在原告及其他人再次提起訴訟,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應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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