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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爭房產(chǎn)伯伯將侄子告上法院法官抽絲剝繭查明真相
    為爭房產(chǎn)伯伯將侄子告上法院法官抽絲剝繭查明真相
    2023-06-28   閱讀:564   京云律師

      為爭房產(chǎn)權益,伯伯將侄子告上了法院。近日,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民法院陽邏人民法庭審理了一起關于房屋拆遷的遺產(chǎn)繼承糾紛案,認為原告張乙對案涉房屋不享有繼承權,判決駁回了原告張乙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為爭房產(chǎn)伯伯將侄子告上法院法官抽絲剝繭查明真相

      新中國成立前,張乙的祖父母在案涉房屋所在的土地上,新建了兩間土磚瓦房。張乙的父母結婚后,張乙的祖父母按照農(nóng)村習俗,將兩間土磚瓦房分給了張乙的父母。

      張乙的父母共生育三子三女,其中,張乙排行第二。隨著張乙六兄妹的相繼出生和長大,張乙的父母在兩間土磚瓦房旁邊又加蓋了兩間土磚瓦房。1976年,張乙的父母與長子張甲一家按照農(nóng)村習俗分家,將新建的兩間土磚瓦房分給張甲一家居住。1981年,張甲將分得的兩間土磚瓦房推倒,重新選擇地基建造了3間紅磚房屋。1982年,張乙從老家搬到附近村灣生活,并在該村新建了一棟房屋。

      為改善居住條件,1984年,張乙的父母將老房子推倒,新修建了兩間房屋。1988年,張乙的父母與三子張丙一家分家,新建的兩間房屋由張丙一家居住。

      考慮到長子張甲在外工作定居,老家房屋無人居住,張乙的父母于是搬到了長子張甲家中生活,直至去世。在這期間,老人的生活起居主要由三子張丙照料。

      1993年12月,張乙的父親生病期間,召集親戚及村干部共三人到家中,當眾留下附條件的口頭遺囑:其本人留下的債務分別由張甲、張乙和張丙負責償還。償還債務者則分得房屋,如若不還則不分房屋。

      張乙的父親去世后,張丙償還了其父生前留下的所有債務。1998年,張乙的母親去世,去世時并未留下遺囑。張乙的哥哥張甲和弟弟張丙也先后于2002年、2012年去世。

      2020年,張丙長子小丁居住的老宅因征地被拆遷,小丁獲得房屋拆遷補償款76萬余元。張乙認為,案涉房屋是自己父母留下的遺產(chǎn),自己依法享有法定繼承權,于是一紙訴狀,將侄子小丁告上了法院。

      由于該案涉及的房屋年代久遠、重建過程復雜、人員眾多,見證人及參與人大多已不在人世,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亦有限,案件的事實無從查起。在經(jīng)歷兩次起訴再撤訴的過程后,該案第三次分配到承辦法官柳焱秋手中。

      考慮到這起繼承權糾紛案件涉及的當事人為一家人,為最大限度挽救親情,實現(xiàn)案結事了,柳法官多次走訪當?shù)卮逦瘯儐柎謇镏獣郧闆r的老人和左鄰右舍。同時,采取“背靠背”“面對面”的方式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并聯(lián)系當事人家族中有一定威望的長輩,希望他們能從中調解原、被告之間的矛盾。然而,因原、被告之間積怨太深,各種調解工作均以失敗告終,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在此情景下,承辦法官并沒有放棄,多次聯(lián)系雙方當事人及其親屬,查找相關線索信息。在一次詢問張甲之子的過程中,張甲的兒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家庭費用基本情況”記錄表,并告知該表是他爺爺去世前留下的,再由其父親張甲交給他,一直保留至今,對本案可能有幫助。

      該記錄表成了承辦法官“破局”的關鍵。經(jīng)過大量走訪調查,法庭在查明事實和調查取證后,認為原告張乙的父母依照農(nóng)村習俗分家析產(chǎn)的行為,以及張乙的父親生前留下的附條件口頭遺囑有效,原告張乙因未履行其父生前留下的口頭遺囑所確定的償還債務的義務,且對父母亦未盡到贍養(yǎng)義務,故原告張乙對案涉房屋不享有繼承權,遂判決駁回了張乙的訴訟請求。原告張乙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至此,這場跨越兩個世紀、近百年、涉及四代人的官司塵埃落定。

    以案說法

      贍養(yǎng)父母、孝敬父母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也是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yǎng)、扶助和保護的義務”。雖然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了子女對父母留下的遺產(chǎn)享有繼承權,但同時也規(guī)定“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chǎn)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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