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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釋法】婚前財產離婚后如何分配?
    【以案釋法】婚前財產離婚后如何分配?
    2021-10-26   閱讀:38   
    案件簡介:

           蔡先生和宋女士于2006年3月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在訴訟離婚過程中,兩人要求法院分割有爭議的房屋。該房屋是蔡先生婚前與父親原住的公房搬遷安置取得的。2010年,雙方投資3萬余元購買公房產權,現房屋權利人登記為夫妻共同所有。
    婚前財產離婚后如何分配?
    法院判決:

           
    爭議房屋權利人登記為原,被告共同擁有,但房屋是原告婚前與父親搬遷安置取得的,婚后雙方僅投資3萬元以上購買的產權。因此,在具體婚前財產離婚后如何分配中,應考慮房屋的來源,確定雙方各自的份額。現在原告要求分得三之二的產權份額合理,法院支持,房屋所有權根據雙方意見確定。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律師分析: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我們不能簡單地認為婚后取得的是共同財產。還應根據法律規定,綜合確定財產的具體性質、來源、是否對財產的取得有貢獻。具體到婚后拆遷取得的安置房,應根據具體情況綜合判斷。

         一般來說,安置房是對原房屋所有人的補償,是原房屋所有權的自然延伸。

        1.夫妻婚后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被征收拆遷,安置房與原房屋相同,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均享有被征用拆遷房屋部分補償份額。

        2.婚前一方的個人房屋,婚后征收拆遷,以產權交換取得安置房,仍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得參與婚前財產的分割。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對安置房的拆遷做出了相應的貢獻,如另一方支付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屋之間的差價,則夫妻一方貢獻的部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一方的個人房屋在婚后被征收拆遷。根據征收拆遷政策,拆遷補償中的部分資金是對家庭人口的安置和補償,相應的房屋份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享有一定份額。


    特別提示:

    征收補償利益分為:


         1,房屋價值補償款,是婚前房產替代物,歸個人所有。

         2,簽約搬遷補貼等其他補償款,包括過渡費,速遷費,簽約獎勵金等,不是對房產本身的補償,屬于共同財產。

         3,因配偶因素而增加的面積或利益,屬于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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