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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強制拆遷,如何維護自己權益?
    政府強制拆遷,如何維護自己權益?
    2022-02-08   閱讀:872   
     
    【前言】
    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門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門在摸底立項的基礎上對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回收。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有利于集中對危房、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改造,有利于發展社會經濟,但同時征收房屋也應按照法定程序,保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政府強制拆遷,如何維護自己權益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1年)
    第四十五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
    (二)市、縣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已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征地行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征收工作的正常進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十四條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案例】
    名稱:繆春林訴鳳陽縣總鋪鎮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房屋、設施案
    案號:(2021)皖1126行初41號
    審理法院: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法院
    訴求:請求確認被告于2020年9月11日強制拆除原告位于總鋪鎮總鋪村八組房屋及地上物的行為違法
    代理律師北京京云(上海)律師事務所  郭子僮律師
     
    【案件詳情】
    原告繆春林,被告鳳陽縣總鋪鎮人民政府,原告認為其對于位于總鋪鎮總鋪村八組房屋及地上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權、所有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強制拆除。2017年,被告進行“鳳陽縣總鋪鎮總鋪社區老街棚戶區改造項目”,將原告房屋納入征收范圍,因補償事宜未達成一致,雙方并沒有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2020年9月11日,被告組織大量人員及工程設備,在未出具任何書面手續,也沒有提前告知原告的情況下,對原告房屋進行強制拆除,被告在沒有履行合法的強制拆除程序的情況下,對原告房屋強制拆除,違反法律規定,屬于違法強拆
    被告辯稱原告的起訴已經超過起訴期限,且案涉房屋、土地已經被征收,被告根據鳳陽縣人民政府的安排,就案涉房屋的征收拆遷補償安置作出公告,在公告期內原告未能與被告就該房屋拆、安置達成補償協議,也未搬遷,所以依法對其強制拆除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律師觀點】
    首先原告并未超過起訴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 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告知起訴期限的,起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被告鳳陽縣總鋪鎮人民政府2020年9月11日拆除房屋,未告知起訴期限,所以原告起訴未超過1年,原告訴訟未超過起訴期限
    其次,被告拆除房屋及附屬物的行為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1年)第四十五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的條件,有明確的規定。被告鳳陽縣總鋪鎮人民政府不具有強拆案涉房屋的法定職權,其強拆行為超越職權。被告鳳陽縣總鋪鎮人民政府強拆行為違法
     
    【勝訴判決】
    確認被告鳳陽縣總鋪鎮人民政府2020年9月11日強拆原告繆春林位于鳳陽縣總鋪鎮總鋪社區的房屋及附屬物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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