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遷并不以拆除違章為前提,拆除違章也不是必須和征收拆遷同時進行,拆除違章也不會導致其他有合法手續的房屋同時被拆除的法律后果。但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征條例》出臺后,拆除違章和征收拆遷之間的關系變得越來越緊密,毫不夸張地說,拆除違章已經成為征收拆遷最有力的一個輔助手段。 以拆違促拆遷這個經驗迅速在全國推廣開來。簡單來說,以拆違促拆遷就是不區分歷史原因,不區分不同類型,如果手續不齊全一律按照違章予以拆除,來給當事人施加壓力,推動、加快整個拆遷的進程。
沙榮軍訴興化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案
案號(2020)蘇1202行初222號
審理法院: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
訴求:撤銷興化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
1997年7月22日沙榮軍在興化市XX田街道XX聯合村XX組,取得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和村鎮房屋所有權證,并且一直居住生活至今,但是在2020年8月29日的時候被告作出了一份限期拆除決定書,其中的內容表示:沙榮軍建設的三處房產(面積共69.93㎡)屬于違法建筑,要求他在2020年8月31日自行拆除。沙榮軍覺得這個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自己明明取得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和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憑什么說自己的房屋是違法建設。不服被告所作出的決定,于是把被告告上了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都出具的諸多證據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其中被告認為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權證所載明的建筑面積是45㎡,與涉案建筑面積69.93㎡的建筑之間沒有任何關系,也不能夠證明涉案建筑是合法的。
【勝訴判決】
撤銷被告興化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20年8月29日作出的興綜執限拆字【2020】第AC27號限期拆除決定書。
【律師觀點】
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劉建華律師認為決定書載明的行政相對人是原告,但是被告并沒有直接送達原告,沒有聽取沙榮軍的陳述、申辯,涉案房屋應該通過征收解決。另外房屋是1997年之前建設,并有土地、證房產證,不是違法建設。被告是以拆除違建方式達到拆遷過程中少給補償的目的。因為涉案房屋屬于征收拆遷區域,明顯以拆違促征收。
此外,還有一些居民為了改善計劃經濟時代分房面積過小,不能解決一家人的實際居住的問題,自己花錢在院落內建設房屋的情況,因為特定的歷史原因及幾十年的居住事實,雖然沒有房產證,但是也不能簡單認定為違章建筑。
在征收拆遷的過程中,如果不考慮上訴情況的特定歷史背景,區別不同情況的違章建筑進行區別對待,而是把拆除違章建筑作為一個談判的手段,只要不同意評估價格就把手續不齊全的房屋簡單認定為違章并予以拆除,不僅嚴重侵害了房屋權利人的合法利益,更是極大地加深、激化社會矛盾,導致因拆遷而引起的上訪比例居高不下。
【京云拆遷律師普法欄】
違章建筑主要包括:
⑴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⑵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
⑶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
⑷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39條規定: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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