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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農業土地使用權流轉方式的政策規定
    農業土地使用權流轉方式的政策規定
    2021-11-25   閱讀:1058   

      農用地流轉的方式及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17)可知,農用地包括耕地(水田、水澆地、旱地),林地(喬木林地、竹林地、紅樹林地、森林沼澤、灌木林地、灌叢沼澤),草地(天然牧草地、沼澤草地、人工牧草地),農村道路、水庫水面、坑塘水面、溝渠、設施農用地、田坎等,但是需要除去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才行。

      農用地一般來說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但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因此,我們可以知道,農用地的流轉實際上為土地經營權的流轉。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經承包方書面同意,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受讓方可以再流轉土地經營權。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其中轉包和出租區別是很大的。轉包,是指承包一方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以一定的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流轉形式。出租,是指承包一方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的期限出租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最后想提醒大家的是,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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