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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宅基地的常見法律問題
    有關宅基地的常見法律問題
    2023-07-17   閱讀:257   京云律師

          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類管理上屬于(集體)建設用地。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宅基地產生了諸多問題。如何科學有效地處理和應用農村宅基地,對其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梳理有很強的現實意義。本文以法律視角對農村宅基地常見問題進行梳理,以期對大家有所幫助。

     

    農村“一戶多宅”,應如何認定?

    有關宅基地的常見法律問題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我省宅基地最大面積標準是不超過264平方米。

    根據《山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的規定,農村村民申請住宅用地,需要達到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

        實質要件是:

    1、本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符合單分戶的條件,比如,已結婚、分家立戶,即戶口已經單獨分戶。

        程序要件是:

    應先向村委會申請,村委會應當召開村民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如經過村民代表大會多數通過,呈報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再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由于我國人口眾多,土地資源稀缺,我國關于農村宅基地的法律是,堅持“一戶一宅”的法律制度,不允許“一戶多宅”。因此,一戶多宅一般是不允許的,也是不合法的;常見類型,比如:不符合正常分戶的一戶多宅;建新未拆舊的一戶多宅;通過騙取審批手續建造的一戶多宅;沒有任何審批手續的違法建設等。但是,有例外情況,比如,通過合法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本村村民通過合法買賣多出來的房屋,通過與父母分戶新建的房屋,雖然是一戶多宅情形,但是具有合法事由,不算違法情形。

    村集體如何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首先符合法定條件:

    1、不符合法律規定或沒有合法事由的一戶多宅;
    2、戶口已遷出且不居住的宅基地;
    3、集體供養的五保戶死亡后騰出的宅基地;
    4、非法占據的宅基地;
     

       收回的法定程序: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規定,村委會對不符合一戶一宅情形的宅基地有權收回,因為村委會對宅基地具有所有權,村民僅有宅基地使用權。收回的程序,一般是村委會進行調查核實,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呈報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再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祖孫三代均已不在本村生活或外嫁女的情形,村集體如何收回宅基地?

     
     
    首先,應解決戶口問題,清理戶口,以便準確確定“家庭戶”的問題。
    其次,要排除合法繼承房屋的問題,以便準確界定宅基地是否合法使用問題。但是注意的是,房屋繼承人對宅基地上房屋只能有使用權,沒有修繕權,房屋倒塌后,不能再重建。
    針對外嫁女問題,可以先征求其婆家村居的態度,看婆家村集體是否承認其為村集體組織成員。
    針對祖孫三代不在本村生活居住的問題,已在外地生活的孫輩們來主張權利,主要看房屋是否倒塌,是否有合法繼承關系存在,是否還是本村集體組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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