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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地管理費暫行辦法(全文)
    征地管理費暫行辦法(全文)
    2023-06-09   閱讀:624   京云律師

    (財政部、國家物價局 1992年11月24日)

     

      第一條 為改善和加強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利用征地管理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征地管理費暫行辦法(全文)

      第二條 征地管理費系指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受用地單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統一負責、組織、辦理各類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的有關事宜,由用地單位在征地費總額的基礎上交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費用。

     

      第三條 實行征地包干的,應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所屬的征地服務機構與建設用地單位協商,簽訂征地包干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嚴格履行雙方倒流要的協議。

     

    第四條 征地包干的三種形式

      (一)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所屬的征地服務機構,采取包工作、包費用、包時間的三包方式,負責征地全過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發生的全部費用經測算后、由用地單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或征地服務機構按規定期限將土地交付用地單位。

      (二)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所屬的征地機構、采取只包工作、包時間、不包費用的方式,負責征地的全部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土地交用地單位,征地費用按實際發生計算、由用地單位直接支付給被征地單位。

      (三)單包方式,即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所屬的征地服務機構,采取只包工作,不包費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征地單位負責對擬證用的土地勘察、登記,做好征地的組織協調工作、協調用地單位與被征地單位制定征地安置、補償方案、辦理用地手續等事宜。

     

      第五條 征用土地管理費的收取標準:

      (一)實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費總額的以下比例收費: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頃(1000畝)以上(含66.67公頃)、其它土地133.34公頃(2000畝)以上的(含133.34公頃),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3%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頃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4%收取。

      (二)實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費總額的以下比例收費: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頃以上(含66.67公頃)、其它土地133.34公頃以上的(含133.34公頃),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2%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頃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2.5%收取。

      (三)實行單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費總額的以下比例收費;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頃以上(含66.67公頃)、其它土地133.34公頃以上的(含133.34公頃),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1.5%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頃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2%收取。

      (四)只辦理征地手續不負責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費。

     

      第六條 補辦征地手續、共需要重新進行勘察、登記的建設項目、無償劃撥的國有荒地、荒山等用地項目的征地管理費收取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意見,經同級物價、財政部門審定后,報省政府批準實施,并抄報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備案。

     

      第七條 按照第四條第一項全包式進行征地的,如征地過程中出現不可預見情況,可由負責征地的單位據實與用地單位另行結算不可預見費用。

     

      第八條 征地管理費的減免范圍

      (一)黨政機關、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小學校、幼兒園、福利院、敬老院、孤兒園、婦幼保健、防疫站、殘疾人企業征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費。

      (二)差額預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為修建辦公樓、宿舍樓征用土地,減半收取征地管理費。

      (三)搶險救災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費。

     

      第九條 征地費用一般由以下幾項費用組成,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地下附著物和拆遷補償費,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具體收費標準、計算方法、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原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財政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條 征地管理費主要用于土地管理部門在征地、安置、拆遷過程中的辦公、業務培訓,宣傳教育、經驗交流,儀器、設備的購置、維修、使用費和其他非經費人員的必要開支。

     

      第十一條 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收取的征地管理費,應按一定比例上交上級土地管理部門,上交的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確定。

      報國務院審批的建設項目用地,其征地管理費的1.5%上交國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級土地管理部門代收、代交,主要用于審批建設項目過程中的必要開支。

     

      第十二條 征地管理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鄉(鎮)村建設用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財政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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