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和丈夫結婚后,育有一個女兒,可好景不長,丈夫前些年出了車禍成了植物人,張女士作為配偶就成了丈夫的監護人。在這期間,張女士為了給丈夫看病以及撫養女兒四處舉債,張女士因為擔心女兒生活沒有保障,就把自己和丈夫名下的一套房贈與女兒,并辦理了過戶。
十天后,丈夫不幸離世,公公婆婆卻將張女士和孫女告上法庭,公婆認為張女士擅自將夫妻共有的房贈與孫女無效,而且兩人是惡意串通,侵犯了他們的繼承權。那么,張女士將房子贈與女兒有效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武旭然律師表示
父母與子女之間不只有血緣關系,還擁有緊密的情感基礎和交織的財產利益,審查他們之間的財產處置行為時,不能僅僅以登記或者占有來衡量是否侵犯任何一方的利益。
公婆因為兒媳擅自將房子過戶給孫女,就認定損害了兒子的利益,實際上,房子過戶幾天后兒子就不幸離世,兒子的治療費用和生活費用并沒有因為贈房而受到影響,也沒有證據證明兒子在之前對贈房持否定意見,兒媳贈房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另外,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兒媳贈房發生在兒子尚在世時,不存在損害公婆繼承權的問題,而且父母將財產贈與子女并不違背常理,公婆無法提供證據認定兒媳和孫女存在惡意串通,所以綜上以上觀點,公婆的主張并不會被法院支持,張女士贈房的行為有效。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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