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de id="g4qyo"></code>
  • <abbr id="g4qyo"><tbody id="g4qyo"></tbody></abbr>
    <center id="g4qyo"></center>
    
    
  • <button id="g4qyo"><input id="g4qyo"></input></button>
  • 父母在子女離婚時,主張購房出資是借款,能否被支持?
    父母在子女離婚時,主張購房出資是借款,能否被支持?
    2023-05-04   閱讀:1150   京云律師

    肖女士和丈夫婚后置辦婚房時,公公婆婆資助了他們40萬付首付。但是婚內肖女士和丈夫總是產生矛盾,肖女士便起訴離婚,還沒等到離婚開庭的那天,肖女士卻收到了公公的訴狀,要求她和丈夫償還40萬借款,還拿出一張丈夫寫的欠條。

    父母在子女離婚時,主張購房出資是借款,能否被支持?

    肖女士覺得公婆之前從來沒說過要還錢,這張欠條自己不知情也沒簽字,現在離婚了公公說要還錢明顯是針對自己,公公卻說,如果你們不鬧離婚,這錢我還不想要。那么,這筆錢肖女士需要償還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凇珊表示:

    北京京云<a href=http://www.zzzttx.com/grou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律師事務所</a>律師王凇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結婚后父母為夫妻雙方購房出資的,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原則上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因為一般情況下,父母基于親緣關系,在子女婚后購房出資,多是為了解決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條件,是贈與的可能性大于借貸。如果按肖女士公公所說,離婚就按照借貸,要求還款,如果不離婚就視為贈與,就不用還了,會讓子女時刻背負一種隱性的“債務”,既不利于家庭關系的穩定,也不符合社會公序良俗和誠信原則。

     

    在本案中,肖女士公公的行為,足以讓法院產生合理懷疑,認為其目的就是增加肖女士的債務。僅依據這張欠條,并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的合意,所以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這筆錢肖女士不用償還。

     

    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

    Copyright 2020 云合律師機構

    京ICP備20027542號-1

    主站蜘蛛池模板: 常州市| 长宁县| 大埔县| 鲁山县| 巴彦淖尔市| 封开县| 四会市| 茌平县| 德清县| 荆门市| 甘南县| 庄河市| 台北县| 镇平县| 阿拉善左旗| 宜川县| 宁武县| 玉树县| 青岛市| 东至县| 油尖旺区| 舞钢市| 安阳市| 北票市| 丁青县| 海安县| 前郭尔| 兴海县| 临夏市| 久治县| 略阳县| 华安县| 仁怀市| 台东市| 德格县| 金塔县| 剑河县| 平远县| 祁阳县| 义乌市| 永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