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對不合理的拆遷補償時,拆遷戶該怎么做呢?
盡管大家都知道采取法律的手段和對方對抗是正確的,但是在實踐當中,法律維權卻并不是大部分拆遷戶的首選方案,而是通過上訪、信訪、拉橫幅造聲勢,甚至去相關部門“鬧”。產生這樣的原因除了很高的成本之外,并不相信法院會公正判決也是一個重要的因素。
那么,維權靠“鬧”就可以達到目的嗎?
雖然在實踐當中也確實存在鬧過幾回就提高了補償的案例,但是這只是非常個別的現象,不能當做“成功經驗”。試想,如果一“鬧”就能提高補償,那么這個社會會變成什么樣子?政府在老百姓的心中將會成為什么形象?因此,政府是不會放任這種發展趨勢的
就我們律師而言,我們之所以也不支持這種維權方式,理由有三:
一、風險大,成本和收益不對等。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尋釁滋事罪”、“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是拆遷方專門用來對付“鬧事者”的。近幾年,這些罪名已在拆遷領域頻繁出現,雖然拆遷方為了達到拆遷目的,采取的手段也并不是那么的光明正大,但是這也不能成為我們“以暴制暴”的理由。
拆遷方在拆遷過程中違法成本低,大不了是政府承擔責任;而拆遷戶就不一樣了,往往是個人除了承擔民事賠償之外,還要承擔相應的刑罰處罰。且不說這樣做是否能達到目的,即使達到目的而獲得了合理賠償,但是要付出如此成本顯然是非常不劃算的。
二、可能會錯過訴訟時效。
法律維權是有時間限制的,錯過了法律規定的時間,法院將不再保障您的合法權益。這也是為什么在實踐中面對拆遷戶的胡鬧行為,拆遷方除了采取強硬措施之外,還可以采取緩兵拖延計的原因。
在咨詢律所的客戶當中,有不少拆遷戶的房屋征收是幾年甚至是十幾年前發生的事件。由于當時他們相信政府能幫他們解決問題而沒有選擇法院訴訟,現如今想走法律途徑也為時已晚,這種情況不得不讓人為之惋惜。
三、不可能解決問題。
上訪、信訪、找政府理論等行為是不可能解決問題的。上訪或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從上訪、信訪的性質上看,就決定了是不可能解決問題的,因為最終的結果還是由當地職權部門來處理。而找政府或相關部門理論則是更不靠譜,且不說動則給你安上一個“尋釁滋事”的罪名,就是給你口頭承諾又如何呢?到頭來還是白忙一場,既浪費了精力也浪費了時間,最終一無所獲。
其實,對于拆遷戶來說,法院才是最好的定紛止爭的平臺。上法院并不意味著挑起糾紛,非要和對方斗個你死我活,而是確認事實、劃分責任以及解決爭議。相對于濫訪、暴力維權等非理性方式,建議及時采取司法救濟手段維權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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