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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外賣惡意索賠712次獲利萬元!被判詐騙罪!
    點外賣惡意索賠712次獲利萬元!被判詐騙罪!
    2023-01-11   閱讀:908   京云律師整理

    賺錢的方式千千萬,可偏偏有人打起了小聰明,這不,顧客張某在點外賣時發現,天下不僅有免費的午餐,而且錢還能自己送上門來,這是咋回事?原來是他發現謊稱點的外賣有食品安全問題,就可以向平臺和商家索賠,可他的不法行為并沒有逃過法律的重錘!最終被判了8個月的有期徒刑!

     

    近日,河南高院披露一起案件。近兩年間,顧客張某鉆營外賣平臺“損賠付”規則漏洞,在訂餐平臺以食品安全、產品質量、體驗不好等問題進行投訴,要求商家退款。平臺多倍賠償712次,惡意索賠金額達1.7萬元,商家退還金額4600元。

    點外賣惡意索賠712次獲利萬元!被判詐騙罪!

     

    隨后,張某被檢察機關以詐騙罪提起公訴。經河南省項城市法院審理,張某行為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退還被害人。

     

    平臺設置“損賠付”渠道本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理維權,不想卻被不法分子鉆了空子,張某的行為于法不合、與理不容,那么,法院為什么這樣判,老百姓應該怎么正確使用外賣平臺的賠付機制?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本案中法院之所以認定張某構成詐騙罪,是因為張某主觀上對他人財物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無中生有,虛構了餐品出現問題的事實,惡意對商家和平臺進行投訴索賠,且詐騙數額達已經達到了刑法認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即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所以按刑法規定應當收繳違法所得,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或單處罰金。

    北京京云<a href=http://www.zzzttx.com/grou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律師事務所</a>王興華律師

    王興華律師表示:那說到外賣平臺的“損賠付”機制,本身是沒有問題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外賣平臺就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并對投訴舉報及時處理,去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是平臺的法定義務。消費者可以在遇到食品安全等問題時通過這個途徑維權,但是如果個人僭越規則,動了歪腦筋,非法行徑終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法律鏈接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20修訂)》

     

    第十七條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對涉及消費者食品安全的投訴舉報及時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費者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或者未對涉及消費者食品安全的投訴舉報及時進行處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和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未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法釋〔2022〕8號)》

     

    第十八條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和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主張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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