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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認定事實不清,張友伶律師介入撤銷裁決書
    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認定事實不清,張友伶律師介入撤銷裁決書
    2022-10-18   閱讀:1520   京云律師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張友伶律師接受劉秀某等委托,積極維護委托人利益,主張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認定事實不清,為委托人上訴利益,使得該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被法院予以撤銷。

     

    基本案情

     

    涉案宅院南院集體土地使用者是劉某1,北院土地使用者是劉建某。劉某1共有子女四人:劉建某、劉秀某、劉翠某、劉某2。該戶符合分戶補償條件。2012年,劉秀某以所有權確認糾紛為由將劉建某、劉翠某訴至本院,要求判令南院北房東數一小間、東廂房四間、西廂房北數第一間歸其所有,判決支持了劉秀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后,劉建某、劉翠某不服,提起上訴,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因國門金橋公司與被拆遷人就房屋拆遷補償問題未能達成協議,順義區住建委受理該爭議。2014年2月28日,順義區住建委對此次房屋拆遷糾紛作出順建裁字〔2014〕1號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劉秀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2014年5月29日,復議機關作出京建復字〔2014〕13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順義區住建委作出的裁決書。2014年6月4日,劉秀某收到該復議決定書。劉秀某仍不服,于2014年6月7日通過郵寄方式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律師觀點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張友伶律師主張,被訴裁決書在事實認定和程序上均有錯誤,應當依法撤銷。理由如下:

     

    第一,裁決的事實認定錯誤。順義區住建委作出裁決的事實依據是銀通安泰拆估字第140006-1號評估報告,該報告系違法作出,不能作為裁決的事實依據。

     

    第二,裁決程序違法。首先,裁決作出之前,劉秀某已經就項目拆遷許可證的合法性向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提出復議申請,應該中止裁決,但其卻在裁決所需的前置性法律文件的合法性不確定的情形下搶先作出了裁決書,其行為違法。其次,裁決書未按照法律規定送達。

     

    再次,順義區住建委未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未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劉秀某申請行政復議后,于2014年6月4日收到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的復議決定書。

     

    劉秀某不服,特起訴,請求判令:1.撤銷順義區住建委作出的順建裁字〔2014〕1號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2.由順義區住建委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

     

    本案涉訴拆遷屬于集體土地征地拆遷,適用《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區、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申請,由區、縣國土房管局裁決。因順義區住建委系2005年北京市順義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職能拆分后房屋行政管理職能的繼受主體,故根據上述規定,其具有對房屋拆遷糾紛進行裁決的法定職責。

     

    《〈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意見》第二十二條規定,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裁決程序,參照市國土房管局2002年12月9日印發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裁決程序規定》執行。本案中,順義區住建委收到國門金橋公司要求對房屋拆遷糾紛進行裁決的申請后,參照前款之規定,履行了職責,并根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及《順義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補助安置規定》,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裁決并送達給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其裁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劉秀某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事實認定方面,本案中,因劉建某、劉翠某在拆遷人提出裁決申請之前已與拆遷人達成一致意見,故將該二人列為被申請人沒有必要。另外,順義區住建委作出裁決的主要事實依據是銀通安泰拆估字第140006-1號評估報告。因該評估報告明確告知拆遷當事人享有復核等權利,故評估公司應依法啟動復核程序。本案中,劉秀某向評估公司申請復核評估的意思表示是明確的,相關人員拒收劉秀某的復核申請剝奪了劉秀某應享有的救濟權利,故該評估報告不能作為順義區住建委裁決的依據,其所作裁決不具備合法性基礎。

     

    順義區住建委認為劉秀某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意見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認定事實不清,張友伶律師介入撤銷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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