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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兩業(yè)主在小區(qū)群“對罵”14個月,法院:均構成名譽侵權,判相互道歉!
    兩業(yè)主在小區(qū)群“對罵”14個月,法院:均構成名譽侵權,判相互道歉!
    2022-10-17   閱讀:791   京云律師
    兩業(yè)主在小區(qū)群“對罵”14個月,法院:均構成名譽侵權,判相互道歉!
     
    業(yè)主在群里互飆臟話,這事侵權嗎?當然!答案是肯定的!10月12日,長沙天心區(qū)法院,審理了一起人格權糾紛案,案件的緣由讓人啼笑皆非,具體來說是這樣的。
     
    小區(qū)業(yè)主孫某和王某從2020年8月起在群聊中互相對罵,在警方調(diào)解未果的情況下,孫某將王某告上法院,要求王某道歉并賠償損失。兩人的“罵戰(zhàn)”持續(xù)14個月之久,光聊天證據(jù)打印出來就有兩三厘米厚。
    經(jīng)審理,法院認為雙方均構成名譽侵權,判互相道歉。
     
    兩人長達14個月的堅持,引發(fā)網(wǎng)友們的吐槽:“群友是舒服了,看了14個月的戲”,還有網(wǎng)友感慨:“說實話,挺佩服這兩個人的,罵了這么久,竟然不能在現(xiàn)實中好好溝通聊一聊,還能像上班一樣在網(wǎng)上堅持不懈,毅力真大。”
    兩業(yè)主在小區(qū)群“對罵”14個月,法院:均構成名譽侵權,判相互道歉!
     
    那么,這起判例中的焦點問題是什么?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這個案例的焦點是認定在微信群中謾罵他人是否構成侵權,答案是肯定的。我國法律規(guī)定任何人不得以侮辱和誹謗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譽權,而微信群不是私人領域,更不是法外空間。這兩位業(yè)主在具有公共空間屬性的微信群中,使用帶有侮辱性的字眼謾罵和攻擊對方,不可避免地導致群中其他業(yè)主對雙方的社會評價降低,雙方明知自己行為會產(chǎn)生不利后果,仍放任這種后果發(fā)生,主觀上存在故意,客觀上給對方造成了不良影響,兩人均構成名譽權侵權。
     
    法院又為何做出這樣的判決呢?
     
    王興華律師表示:由于本案侵權行為造成的實際影響不嚴重,所以法院判決雙方互相道歉做為兩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如果在微信等平臺辱罵他人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造成了嚴重后果的,可能要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承擔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王興華律師在這提醒大家:微信群雖然是虛擬空間,但是也是公共場所,在各類群內(nèi)發(fā)言應該符合公序良俗,發(fā)生糾紛后,要尋求合理合法的解決途徑,切勿為了一時泄憤而進行“罵戰(zhàn)”,否則要為此付出相應的代價。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guī)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chǎn)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fā)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wǎng)絡實施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jù)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xié)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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