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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云拆遷律師】房屋被強拆又該如何獲取合理賠償?
    【京云拆遷律師】房屋被強拆又該如何獲取合理賠償?
    2022-09-15   閱讀:681   京云律師

      在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行政賠償決定的情況下,當事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法院是否能夠駁回?房屋被強拆又該如何獲取合理賠償?讓我們來看看京云拆遷律師是如何做的。

      韓先生在某縣擁有一套房屋,2016年縣人民政府作出啟動征收決定,韓先生房屋在征收范圍內。2017年5月20日,縣人民政府組織對韓先生的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強制拆除行為已被生效判決確認違法。2019年,法院作出行政判決,撤銷縣人民政府對韓先生作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同年,韓先生以郵政EMS方式向縣政府郵寄賠償申請書,該郵件的物流跟蹤信息顯示2019年2月25日投遞并由單位簽發章簽收,但縣政府未對韓先生的賠償申請作出答復。
    【京云<a href=http://www.zzzttx.com/tea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拆遷律師</a>】房屋被強拆又該如何獲取合理賠償?

      因此,韓先生向縣政府提起訴訟,要求作出行政賠償。

      但一審法院認為,韓先生不具備提起行政賠償的條件,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故裁定駁回韓先生的起訴。韓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找到了京云拆遷律師尋求幫助。

      接受委托后,京云拆遷律師代韓先生向法院提起上訴。根據我國法律,韓先生的起訴完全符合行政訴訟法的立案條件,并且被上訴人既應當承擔補償責任,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案中也應對被上訴人依法征收部分應當依法予以補償,同時由于上訴人房屋已經被被上訴人違法強拆,對強拆責任被上訴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審法院要求被上訴人重新作出補償決定對上訴人進行補償,是錯誤的。上述要求被上訴人重新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內容并非判決內容,無法對上訴人形成有效約束。同時,在被上訴人違法強拆的情況下,要求被上訴人重新出具補償決定,而補償決定僅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對于被上訴人違法強拆的違法行為,被上訴人則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變相縱容了政府部門的違法強拆行為。綜上,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改判原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在庭審中,京云拆遷律師還提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其違法行為侵犯財產權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被上訴人縣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我方當事人韓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韓先生依法可以對強拆行為造成的損失請求國家賠償。本案中,我方認為縣人民政府的強拆行為造成了房屋內部分物品損毀,并提供了相關證據,請求予以賠償,一審法院應該進行實體審理作出是否賠償的裁判,因此一審裁定駁回我方當事人起訴不當。

      最終,二審法院認可了京云拆遷律師的觀點,撤銷該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并指定其繼續審理。

      上訴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種訴訟權利,不管是否確定違法強拆,都可以及時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

      韓樹生、阜平縣人民政府行政賠償賠償裁定書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9)冀行賠終2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韓樹生,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漢族,住保定市阜平縣。

      委托代理人王國龍、劉建華,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阜平縣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縣阜平鎮北街。

      法定代表人賈瑞生,該縣縣長。

      上訴人韓樹生因訴阜平縣人民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冀06行賠初5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原審法院查明,韓樹生在阜平縣坑擁有房屋,2016年阜平縣人民政府作出啟動阜平縣橋西街南延工程建設項目的決定,韓樹生房屋在征收范圍內。韓樹生于2017年起訴撤銷該決定的訴訟請求被生效判決駁回。2017年5月20日,阜平縣人民政府組織對韓樹生的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強制拆除行為已被生效判決確認違法。2019年,原審法院作出(2017)冀06行初40號行政判決,撤銷阜平縣人民政府對韓樹生作出的阜政征補決字(2017)003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2019年2月,韓樹生以郵政EMS方式向阜平縣人民政府郵寄賠償申請書,該郵件的物流跟蹤信息顯示2019年2月25日投遞并由單位簽發章簽收。阜平縣人民政府未對韓樹生的賠償申請作出答復。

      原審法院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本案中,阜平縣人民政府因阜平縣橋西街南延工程建設項目征收了韓樹生的房屋,韓樹生起訴阜平縣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行為已被生效行政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故阜平縣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為有效。韓樹生訴請賠償損失,其實質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因補償行為發生的爭議。阜平縣人民政府作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已經被法院撤銷,其應當重新作出補償決定對韓樹生進行補償,妥善處理糾紛。同時韓樹生也享有要求阜平縣人民政府對其損失進行補償的權利,故韓樹生主張的權益應當是通過補償來修復,并非通過行政賠償來解決。另外,韓樹生主張存在屋內物品損失缺乏證據證實。綜上,韓樹生不具備提起行政賠償的條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起訴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項的規定,裁定駁回韓樹生的起訴。

      韓樹生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稱,一、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不具備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適用法律明顯錯誤。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上訴人的起訴完全符合行政訴訟法的立案條件。二、被上訴人既應當承擔補償責任,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涉及征收,對被上訴人依法征收部分應當依法予以補償,同時由于上訴人房屋已經被被上訴人違法強拆,對強拆責任被上訴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原審法院要求被上訴人重新作出補償決定對上訴人進行補償,是錯誤的。上述要求被上訴人重新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內容并非判決內容,無法對上訴人形成有效約束。同時,在被上訴人違法強拆的情況下,要求被上訴人重新出具補償決定,而補償決定僅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對于被上訴人違法強拆的違法行為,被上訴人則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變相縱容了政府部門的違法強拆行為。綜上,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改判原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裁定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其違法行為侵犯財產權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被上訴人阜平縣人民政府強制拆除上訴人韓樹生房屋的行政行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韓樹生依法可以對強拆行為造成的損失請求國家賠償。本案中,韓樹生認為阜平縣人民政府的強拆行為造成了房屋內部分物品損毀,并提供了相關證據,請求予以賠償,一審法院應該進行實體審理作出是否賠償的裁判。一審裁定駁回韓樹生起訴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冀06行賠初5號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韓錦霞

      審判員  柴學哲

      審判員  劉占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劉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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