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相比商品房,無論是建設成本,還是居住環境都略遜一籌。因此,很多被拆遷人分配到拆遷安置房后,會轉手出售給他人。那么拆遷安置房可以買賣嗎?對于買房人而言,買安置房會有哪些風險?京云律師以案析法,為您解答。
2014年8月16日,被告蔡某與被告某房管局簽訂《經營性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約定被告某房管局將位于高鐵商業安置區的房屋調換給被告蔡某,同時雙方還約定了搬家費、獎勵費等條款。
2014年9月20日,被告蔡某將上述案涉房屋出售給原告代某,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份,約定將所有拆遷安置費自2015年5月1日歸原告所有。
2017年底案涉房屋竣工,原告代某支付購房款后,多次要求被告蔡某履行產權過戶手續,被告蔡某非但不配合,還拒不支付原告代某拆遷安置費。
無奈之下,原告代某委托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律師將被告蔡某及被告某房管局告上法庭。
被告蔡某辯稱
房屋買賣屬實,但是案涉房屋不能過戶,不是我們造成的,因為出售房屋之前,已經跟原告代某去房管局問過,其工作人員稱拆遷房屋不能過戶,我們和原告只能先簽訂買賣協議,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某房管局辯稱
不是適格被告,理由如下:
1、房管局并非合同相對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原告代某起訴房管局沒有法律依據;
2、原告代某與房管局不存在合同關系,原告代某要求房管局支付拆遷安置費沒有法律依據;
3、原告代某與被告蔡某并沒有到房管局申請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房管局沒有主動協助義務;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針對兩被告的辯稱,京云律師指出
原告代某與被告蔡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效力并無爭議,且被告某房管局在與被告蔡某簽訂《經營性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中約定安置房交付后房產證由其協助辦理,應為本案適格被告,其辯稱僅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不是民事訴訟適格被告的抗辯理由,與事實不符,請求法院不予采信。
經過一番辯論后,法院采納了京云律師的建議,確認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同時駁回了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本案爭議焦點:拆遷安置房可以買賣嗎?
京云律師提示,安置房與商品房的規劃建設流程不同,由于安置房的初衷是“居住”而非“交易”,因此在產權證的辦理和取得上,時效性不強。有些安置房要等好多年才能取得產權證,有些安置房可能從頭到尾都是無證狀態。
假如要入手,最好優先選擇產證齊全且滿足轉讓年限的房屋,這樣的安置房,交易起來跟商品房并無二致,可以正常過戶。
針對暫未取得產權證的安置房,交易前一定要謹慎再謹慎。安置房的產權結構比較復雜,通常涉及“被拆遷人”和“被安置人”,購房者可能要面對一個相對龐大的“賣方”,此時最好找專業中介簽署合同,約束保障買賣雙方的責任義務。要求補償協議上的所有人員共同出具證明,同意房屋出售,同時聲明該房屋無抵押、無擔保、無共同債務,確保交易真實合法,也應在合同中約定,房屋售出后的市場溢價一并出讓。
當然,如果沒有產權證,自然無法辦理貸款,只能一次性付款,這對資金有限的剛需購房者而言可能并不劃算。
買房,是一個討論不完的話題,明晰需求、謹慎出手,是購房的基本原則和態度,祝愿大家住好房,安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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