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農村征收之后,會及時安置被征地農民,保證被征地農民即使失去土地,也能獲得相對穩定的生活資金來源,這是國家對被征地農民失去土地的補償底線,確切的說要做到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對于如何安置的問題,國家也制定了相應的安置制度?!秶鴦赵宏P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提到,在城市規劃區內,當地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并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當地政府要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者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來源;對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無地農民,應進行異地移民安置。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對被征地農民安置問題做了更為細化的規定,具體如下:
1、農業生產安置。征收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民集體土地,應當通過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承包農戶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轉和土地開發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農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繼續從事農業生產。
2、重新擇業安置。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被征地農民提供免費的勞動技能培訓,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應優先吸收被征地農民就業。征收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民集體土地,應當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并建立社會保障制度。
3、入股分紅安置。對有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用地,在農戶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與用地單位協商,可以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入股,或以經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通過合同約定以優先股的方式獲取收益。
4、異地移民安置。本地區確實無法為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提供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意見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統一組織,實行異地移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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