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強拆該如何維權?
【前言】
在拆遷時,強制執行的標的物往往涉及到被拆遷的住所等用于安身立命的建筑物,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進行以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當面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強制拆除時,被拆遷人也應當及時應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規定】
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第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名稱:焦利華與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圍場鎮人民政府確認違法一審行政判決
案號:(2018)冀08行初72號
訴求:確認二被告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等建筑物的行為違法
【案件詳情】
原告在圍場鎮前進村二組建有合法住宅房屋一棟。2018年6月15日,圍場縣政府組織圍場鎮政府等有關部門,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況下,采用違法手段將原告及家人驅離房屋,隨后運用機械設備對原告的合法財產進行了強制拆除。二被告沒有告知原告強制拆除的理由,也未聽取原告的陳述申辯。
【律師意見】
涉案集體土地經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轉征函[2017]148號批復后即被依法征收為國有。二被告應當按照涉案土地報批前被征收的土地使用權人經民主議定、認可的安置補償方案對被拆遷戶進行補償、安置;對于拒絕簽訂補償協議又對補償不主張權利的被拆遷戶,應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強制收回土地決定”或者作出“其他于法有據的行政行為”,責令被拆遷戶限期交出被征收的土地。被拆遷戶如逾期不交出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作出裁決后,或由人民法院組織,或由具有法定職權的政府機構組織強制拆除涉案房屋。而被告圍場縣政府并沒有按照上述程序組織實施。雖然二被告在組織強制拆除原告房屋時“當面告知了強制拆除的有關內容”,但在沒有強制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的前提下,二被告組織實施的涉案強制拆除行為,對于實施主體問題原告提出的異議于法有據。正是由于二被告沒有按照征收土地后的法定程序履行,并由適格的主體實施“拆除行為”,應依法確認涉訴行政行為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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