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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產繼承糾紛】夫妻共同財產的繼承應如何分配?
    【財產繼承糾紛】夫妻共同財產的繼承應如何分配?
    2022-01-27   閱讀:845   

      【前言】

      夫妻共同財產的繼承是指:夫妻雙方中的某一方去世后,另外一方對其財產的擁有。同時在共同財產的繼承上,首先要明確哪些方面是隸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才能提及共同財產的繼承問題。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得財產,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
         【繼承糾紛】夫妻共同財產的繼承應如何分配?

      韓某2等與高某2等繼承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3民終12299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訴求: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韓某1、韓某2、韓某3的上訴請求。

      代理律師: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 張曉黎律師

      【案件詳情】

      1984年4月27日,高某1與韓某登記結婚,二人均系再婚。1997年10月19日,韓某因發生交通事故受重傷搶救無效去世。韓某1、韓某2、韓某3系韓某與前妻所生子,高某2系高某1與前夫所生之子。韓某1、韓某2、韓某3均居住在×號院。1996年10月17日,被繼承人韓某申請對×號院進行翻建,原老房12間拆除6間同時新建房屋6間形成了拆遷前的房屋格局。翻建的房屋系韓某與高某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建。后韓某于1997年10月19日去世,×號院被拆分為4戶,韓某1、韓某2、韓某3和高某1各占3間,并分別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2003年12月8日,拆遷人(甲方)北京新紀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被拆遷人(乙方)高某1簽訂《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以下簡稱貨幣補償協議)。同日,甲方北京新紀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乙方高某1簽訂《回購現房協議書》。韓某1、韓某2、韓某3提起一審訴訟后敗訴再次提起二審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條 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遺產的認定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4、在適當時機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為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律師觀點】

      ×號院的翻建事實發生在韓某與高某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予以確認。韓某1、韓某2、韓某3上訴主張在翻建前即進行了分家,其雖提供了證人證言等證據,但本案中出庭作證的各位證人均與韓某1、韓某2、韓某3存在身份上的利害關系,且證人證言對相關關鍵性事實并不知情,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事實。韓某1、韓某2、韓某3上訴主張翻建的房屋系由其出資出力,缺乏充分證據證明,且即使存在出資出力的事實,也無法否認翻建的房屋發生在高某1、韓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事實。韓某1、韓某2、韓某3上訴主張翻建房屋后,韓某去世前,又進行了分家,同樣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

      韓某在翻建房屋后于1997年10月19日去世,×號院被拆分為韓某1、韓某2、韓某3和高某14戶,并分別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拆遷安置是對宅基地上房屋的實際居住人進行的安置,而并非僅僅是對宅基地上房屋所進行的貨幣形式的補償。2003年,韓某1、韓某2、韓某3和高某1分別與拆遷單位簽訂拆遷協議,獲得拆遷利益。上述行為應視為韓某的繼承人已經對×號院因拆遷所獲得的利益進行分配,在事隔多年以后,韓某1、韓某2、韓某3在不考慮自己獲得拆遷利益的情況下,要求分割高某1所獲得的利益,缺乏依據。

      【勝訴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6000元,由韓某1、韓某2、韓某3負擔(已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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