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征收,對于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權、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及其房屋所有權、構筑物、附屬物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土地所有權的補償表現為征地補償金,根據國務院規定,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制訂標準,村民普遍認為對省級政府制訂的征地補償金和青苗補償費標準提出異議猶如蚍蜉撼樹,不是哪個人、哪個家庭、哪個村子能夠改變的事情,于是對征地補償金補償標準和青苗補償費產生爭議的較為少見。
但是,對于集體土地征收后房屋拆遷尤其是“城中村”改造的補償安置爭議較為普遍,許多“城中村”村民的土地均在早年被廉價征收,只剩下最后一片宅基地及住宅,這些村民一則表達對過去廉價失去土地的不滿和無奈,二則目前房屋用于出租或者經營產生較高的收益,故以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方式進行對抗。
為了解決這種爭議,基層干部普遍都注重通過做群眾思想工作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但是,如果不走程序,如此協議拆遷并非志在必得,一些“城中村”改造項目拖延三五年甚至十年八年,安置房無法開工建設影響社會穩定,開發商品房無法建設影響城市發展。筆者認為在制訂補償安置方案時,確保被征收村民當前生活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同時,設計符合法律規定的、具有強制力保障的土地征收拆遷程序,防止少數人“滿意不滿足”現象,使土地征收拆遷在預先設計的程序和時間框架內完成。
通過總結許多地方政府依法土地征收拆遷經驗,歸納了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后房屋拆遷的三種模式:
(1)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形成村民會議決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議,即村民自治協議拆遷;
(2)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土資源局針對“釘子戶”做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3)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市、縣級人民政府針對“釘子戶”做出補償決定。三種模式各有利弊,應當結合項目具體情況和現狀,選擇合適的模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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