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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親留遺囑后,又寫了聲明要撤銷原遺囑,該如何繼承?
    父親留遺囑后,又寫了聲明要撤銷原遺囑,該如何繼承?
    2023-08-23   閱讀:605   京云律師

      案情介紹

      段奶奶和老伴是再婚夫妻,婚后老伴用自己積蓄買了一套房供兩人居住,房子寫在老伴名下,前些年老伴患病,為了感謝段奶奶長期照顧和陪伴,老伴寫下一份遺囑,表示自己百年后房子贈給段奶奶,兒女無權分割。老伴在立遺囑后,將房子變更登記為老伴和段奶奶共同共有,最近老伴過世了,繼子卻說父親臨終前,讓他代筆寫了一份聲明,上面說父親生前對房子出售、贈與的決定均無效,并且父親簽了名,已經撤銷了原先的遺囑。那么,繼子的說法對嗎?這套房應該由誰繼承呢?
          父親留遺囑后,又寫了聲明要撤銷原遺囑,該如何繼承?

      律師回答

      由于這套房子是老伴婚后購買的,并且老伴將房屋登記為他與段奶奶共同共有,所以這套房屬于兩人共同財產,在老伴過世后,房子其中的一半份額應作為遺產進行分割。

      老伴所留下的文書符合自書遺囑的構成要件,而且老伴以實際行為將房子登記為兩人共同共有,這份遺囑是老伴真實意思,應為有效。關于繼子提供的《聲明》能否撤銷這份遺囑的問題。由于這份聲明是繼子代書,但并沒有繼子做為代書人的簽名及其他見證人的簽名,從形式上看《聲明》不符合代書遺囑的要件。從內容上看,《聲明》并未提及在先的《遺囑》,其表述僅強調的是房屋不出售不贈與,并未明確體現老伴撤銷在去世后將房屋留給段奶奶的意思表示。所以《聲明》不構成對遺囑的撤銷,段奶奶可以按照遺囑繼承這套房子。

      法律參考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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