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先生的父親晚年娶了繼母作伴,父親去世前想留份遺囑,寫遺囑時就把繼母叫到了身邊,讓繼母過目,說有不合適的地方再修改,繼母就對遺囑的表述和內容進行了修改,父親在遺囑最后簽了字和日期。
父親過世后,繼母想要按照遺囑的內容分割遺產,面對這份存在多處修改痕跡的遺囑,海先生和其他兄弟姐妹都心生疑惑,這算是父親留下的遺囑嗎?有效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表示:
在繼承法律關系中,由于被繼承人留下的遺囑承載著他生前對財產處分的自由意志,具有重要意義,所以遺囑需要嚴格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才能有效。根據法律規定,自書遺囑需要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并且簽名和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的這份“遺囑”雖然有父親的親筆簽名,但從形式上來看,并不是通篇由父親個人獨立書寫完成,存在繼母多處修改的痕跡;而且從遺囑的形成過程來看,父親讓繼母過目,并且表示有不合適的再進行修改,總結來說,這份文字材料并非法律意義上的自書遺囑,只能算作遺囑草稿,而遺囑草稿不是遺囑,所以父親的遺產不能按照其中內容繼承,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予以分割。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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