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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單獨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妻子作為登記車主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丈夫單獨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妻子作為登記車主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2023-05-31   閱讀:847   京云律師

      2022年10月19日18時59分,王某駕駛魯C×××××號小型普通客車將步行的孫某撞倒,造成車輛輕微受損,孫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孫某不承擔事故責任。王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的登記所有人為陳某,王某與陳某系夫妻關系,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5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孫某起訴要求被告王某、陳某及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
            丈夫單獨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妻子作為登記車主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陳某在本案中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王某駕駛的事故車輛不屬于運營車輛,并無證據證實該車輛在運行過程中產生運營經濟利益,車輛雖登記在陳某名下,但陳某作為車輛登記的所有權人并不存在法律規定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故無法認定陳某對于涉案事故發生存在過錯。故判決陳某對于涉案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本案涉及的主要問題在于,侵權人駕駛登記在其配偶名下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其配偶應否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日常生活中肇事司機駕駛登記在其配偶名下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并不少見,在此情況下其配偶應否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司法實踐中存有爭議。本案中王某駕駛的事故車輛不屬于運營車輛,并無證據證實該車輛在運行過程中產生運營經濟利益,車輛雖登記在陳某名下,但陳某作為車輛登記的所有權人并不存在法律規定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故無法認定陳某對于涉案事故發生存在過錯,其不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主要理由有: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據此,車輛登記的所有權人存在上述法律規定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時,人民法院才可以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依法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其次,侵權人的配偶并不是共同侵權人,侵權人單獨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其配偶并無共同侵權的故意亦無共同侵權行為。再次,交通事故侵權之債通常情況下應認定為個人債務。畢竟從一般意義而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當看雙方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或者該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既然如此,則通常情況下的夫妻共同債務都是因合同之債而產生。但交通事故中所產生的賠償責任明顯屬于侵權之債,而非合同之債。作為侵權之債而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存在特殊情形。比如,在侵權人駕駛車輛為運營車輛,其運營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所產生的債務是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致,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后,根據“運營利益歸屬”的標準,作為家庭自用車輛,并不屬于運營車輛,亦未對侵權人的配偶產生運營經濟利益,侵權人的配偶并未從車輛運營中獲取利益,雖然家用車輛用于家庭成員工作生活需要,給家庭成員帶來方便,但這種便利不直觀反映為金錢利益,因而不屬于運營利益。

      由此可見,侵權人駕駛登記在其配偶名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其配偶原則上是不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的,除非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或某種特殊情形。在無上述法定情形或運營等特殊情形時,侵權人的配偶依法不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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