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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養子女與親兄弟姐妹之間能否繼承?
    養子女與親兄弟姐妹之間能否繼承?
    2023-03-01   閱讀:854   京云律師
    案情

    王先生的親弟弟在上世紀四十年代的時候,就被送到了叔叔家由叔叔收養,弟弟一直與叔叔一家共同生活。后來,王先生才得知自己還有個親弟弟在外,在王先生父母和叔叔嫂嫂兩人都過世后,因為除了自己的小家庭之外,就剩這一個親人了,王先生也經常去看弟弟。前些年,王先生的弟弟過世了,留下了一套房子,因為王先生的弟弟也沒有結婚生子,王先生覺得房子是自己親弟弟的遺產,應該由自己繼承,但是叔叔的親兒子,也就是王先生的堂哥不樂意了,說這是他養兄弟的房,應該由他繼承,兩人爭執不休,那么,這房應該由誰來繼承呢?
    養子女與親兄弟姐妹之間能否繼承?


    回答

    因為王先生的親弟弟過世時父母早已過世,也沒有結婚生子,所以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他的遺產應該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案的爭議點在于親兄弟和養兄弟誰能做為第二順位繼承人。

    本案中,王先生雖然與親弟弟是有血緣關系的,但是因為王先生的親弟弟從小被叔叔收養,與王先生的叔叔以父母子女相稱,已經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王先生與親弟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王先生對于親弟弟名下的房子沒有繼承權。

    但是,王先生的堂哥和王先生弟弟之間是養兄弟關系,可以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這房子應該由王先生的堂哥繼承。

    參考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十二條  

    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系養兄弟姐妹,可以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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