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因為母親早亡,所以,王女士在和施先生結婚后,就把父親一同接進了自己承租的公房中共同居住生活,2017年,王女士立了份遺囑,表示死后自己承租的公房由父親繼承,不久后王女士因病逝世,王女士的父親想遵從女兒遺愿,把公房承租人變更為自己,可施先生認為他也一直居住在公房內,也要分割公房,兩人產生了分歧。
那么,王女士對公房所立的遺囑有效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
公房是指城鎮房屋公有住房或住宅,公房承租有別于普通的房屋租賃關系,因為租金價格遠低于市場租金價格,具有很強的政策保障特性,它的所有權一般是屬于國家或單位,并不屬于承租人的私有財產,承租人只享有居住、使用權。所以說,在王女士去世后,公房并不屬于她的遺產范圍,王女士的丈夫和父親均不能主張繼承公房。
雖然房屋不能繼承,但因承租公房的特殊性,王女士去世后,其同住的家庭成員符合相應變更條件的可以申請變更承租人,而由誰繼續享有承租權,一般要看當地政府對此如何規定,并由公房管理部門根據法律規定、公房的保障對象、居住使用情況等確定。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加強公房承租人變更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發〔2017〕206號)》
為改善群眾居住環境,讓改革發展成果惠及直管公房地區居民,根據我市“疏解整治促提升"專項行動要求,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結合我市直管公房管理實際,現就直管公房承租人變更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市直管公房變更承租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原承租人遷出本市或死亡,與原承租人同一戶籍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且無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員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符合承租條件的其他家庭成員無異議的,可按原承租面積繼續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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