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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爭議糾紛中的補償金和賠償金怎樣區分
    勞動爭議糾紛中的補償金和賠償金怎樣區分
    2022-04-19   閱讀:634   英云律師
    勞動合同解除后,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補償金或者賠償金是常見的事。補償金和賠償金雖然只差一字,但兩者適用條件卻大不同,往往容易混淆。
     
    那么,二者有何區別,作為勞動者的你,在勞動合同解除后,應該向用人單位主張補償金還是賠償金呢?
     

    補償金VS賠償金

     

    怎樣區分?我們來梳理一下

     

    補償金

    賠償金

    全稱是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指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在法定條件下應當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全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的賠償金,其功能不僅在于彌補勞動者的損失和保護勞動者,而且是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懲罰。

    勞動爭議糾紛中的補償金和賠償金怎樣區分

     

    協商解除

     
     

     1.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動議 

    某服裝公司專門從事國外服裝生產訂單的加工,梁先生在該公司下屬的服裝工廠擔任生產部負責人。后因國外訂單大幅減少,服裝公司決定關閉梁先生所在的服裝工廠,便提出解除與梁先生的勞動合同,梁先生表示同意。嗣后,梁先生主張服裝公司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將獲得支持。

     
    解除主體
     
    用人單位提出

     

    成立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效果
     
    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

     

     2.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動議 

    在服裝公司工作期間,梁先生因房屋動遷家庭地址從市區搬遷至遠郊,于是與服裝公司協商要求當天解除勞動合同,服裝公司表示同意。此種情形下,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動議由梁先生提出,服裝公司可以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解除主體
     
    勞動者提出

     

    成立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效果
     
    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補償金或賠償金

     

     

    勞動者提出解除

     
     

     1.勞動者單方隨時解除 

    服裝公司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連續拖欠梁先生3個月工資。梁先生遂以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向公司發送了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此種情形下,梁先生可向公司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若梁先生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將無法獲得支持。

     

    解除主體
     
    勞動者

     

    成立條件
     

    (上下滑動查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法律效果
     
    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提前通知解除 

    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除此以外,若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將無法獲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解除主體
     
    勞動者

     

    成立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效果
     
    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補償金或賠償金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1.過失性辭退 

    梁先生在擔任生產部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偷偷將本該銷毀的一批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服裝攜帶出廠,并通過朋友進行銷售。公司調查發現后,以梁先生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為由,解除了與梁先生的勞動關系。此種情況下,梁先生將無法獲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或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解除主體
     
    用人單位

     

    成立條件
     

    (上下滑動查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效果
     
    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補償金或賠償金

     

     2.無過失性辭退 

    因訂單大幅減少,服裝公司決定關閉位于上海的服裝工廠,公司便和梁先生協商將其調至位于蘇州的服裝工廠擔任生產部負責人或解除勞動合同并給予其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梁先生表示不愿意去蘇州,也不接受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案,公司無奈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因訂單減少導致梁先生和公司訂立勞動合同時的情況發生變化,公司與梁先生協商未果后解除勞動合同,此時梁先生可以主張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若梁先生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將無法獲得支持。

     

    解除主體
     
    用人單位

     

    成立條件
     

    (上下滑動查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效果
     
    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 

    隨著國外訂單的持續減少,服裝公司虧損嚴重,公司存在大量債務無法按時履行,公司的債權人向法院提出對服裝公司的破產重整申請,法院裁定啟動破產重整程序。服裝公司遂決定裁員,并向工會就裁員情況進行說明,聽取了工會意見后,向人社局進行報告。梁先生嗣后得知自己在裁員名單之中。此種情況下,梁先生可以主張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若梁先生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將無法獲得支持。

     

    解除主體
     
    用人單位

     

    成立條件
     

    (上下滑動查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法律效果
     
    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

     

     4.違法解除 

    2020年1月10日,梁先生因病住院,經醫院診斷,梁先生需治療至3月20日。3月1日,公司以梁先生因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因梁先生患病,公司在其醫療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構成違法解除,梁先生若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

     

    解除主體
     
    用人單位

     

    成立條件
     

    (上下滑動查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是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符合上述情形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將構成違法解除。除此以外,若用人單位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解除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認定構成違法解除。此時,勞動者可以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律效果
     
    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補償金和賠償金的計算標準

     
     

     1.補償金 

     

    補償金=解除前12個月平均工資×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即N)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賠償金 

     

    賠償金=補償金×2(即2N)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補償金和賠償金能否同時主張?

     
     

    從補償金、賠償金的性質和適用情形來看,支付補償金是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應承擔的一種法定責任,帶有補償性質;而賠償金主要是針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而進行的賠償,帶有懲罰性質。因此,二者是一種并列關系,不是重疊關系,不能同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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