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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業破產,小額債權人該如何維護自身利益?
    企業破產,小額債權人該如何維護自身利益?
    2021-12-01   閱讀:1335   

      企業破產程序,旨在調整各方主體利益,勢必會牽涉諸多利益主體,債權人、債務人、股東等皆有不同的利益訴求。破產案件中不可能做到完完全全的利益平衡,在諸多主體爭奪自身利益時,勢必會使其它主體的利益得不到滿足。這其中,小額債權人由于力量弱小是最有可能受到排擠和傷害的,小額債權的不利因素主要有以下幾點:

           企業破產,小額債權人該如何維護自身利益?
            

      一、受制于人,權利無法保證。

      根據《企業破產法》,對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出席債權人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也就是說,在破產案件中擁有大額債權的債權人對破產重整有充分的話語權和決策權。小額債權人由于所占債權總額比例低,不僅不被債務人重視,甚至也得不到大額債權人的重視。在實踐中往往因為彼此利益訴求不一致,容易被債務人和大額債權人分化,即使可以參與投票,往往也會因為投票比重不高而無法左右決策以至在破產重整計劃中爭取到的待遇普遍不高,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舉例來說,假設共有100個債權人共計1000萬債權,其中51個債權人的債權總額超過667萬同意以“債權統一打2折的方案”實現重整,其余49人的333萬債權將會損失80%。

      二、信息不對稱導致小額債權人在談判中吃虧

      企業破產固然是因為負債過多、經營不善,但是還有其它很多原因企業經營秘密包括債權人在內的很多人是無法了解的。

      實踐中,小額債權人往往是散戶,數量雖多但是大多數沒有擔保債權,加上參會成本過大而導致小額債權人掌握的信息遠遠低于債務人和大額債權人。鑒于信息不對稱和專業性不足,無法把握法律程序,更沒有相關經驗,在與債務人和大額債權人爭取利益等談判博弈中,處于明顯劣勢,在企業破產過程中吃虧的比比皆是。

      三、單個小額債權人的可替代性強,無法利用自身價值獲取更高對價

      債務人的重整計劃是要通過與債務人、投資人和出資人等各利益相關方談判形成的,而多數小額債權人可替代性很強,很多小額債權人的抗風險能力很弱,而且在與債務人的交易過程中處于劣勢地位,不足以影響到重整計劃的實施和債務人的正常生產運營,故在單個談判過程中會處于劣勢地位,無法充分利用自身價值,做到業務協同、捆綁利益談判,以實現債權最大程度保證和獲取更高對價,及時盡可能地實現債權。

      四、小額債權人無法對重整計劃實施進行有效的監督

      小額債權人數量雖多,但是就個別小額債權人來說,技術和力量非常淡薄,根本無法對破產重整計劃的實施進行有效監管。如果不能有效監督重整計劃的實施,則有可能出現債務人繼續使用生產設備或其它資源,導致減損企業的資產價值、繼續經營產生新的債權人等等情況導致原有債權人的利益被攤薄和縮小。

      雖然處于不利地位,小額債權人也并非只能坐以待斃,具體來說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來最大程度的爭取自身權益:

      一、及時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積極向法院申報,如果沒有在此期限內申報債權的,雖然可以補充申報;但是,但是此前已進行分配的財產將不再進行補充分配;還要承擔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除此之外,還喪失參與破產程序的程序性權利,將會使小額債權人處于更不利的位置。

      聯合策略

      在破產重整過程中,利益基本是固定的,投資者或者大額債權人拿多了,就一定會減損小額債權人的利益,彼此之間屬于零和博弈。小額債權人雖然自身力量單薄,但是往往數量眾多,因此只要聯合一起,才能在與大額債權人、債務人、投資者爭取利益中破除劣勢,搶占到有利地位,使利益最大化。

      三、聘請專業律師團隊

      破產程序由于其專業門檻較高,實操性很強,絕大部分小額債權人,甚至相當多非專門從事破產重整業務的法律工作者,對相關的權利義務以及程序流程都不熟悉甚至知之甚少,很難做到最大程度的挽回損失。

      在實踐中,小額債權人聚集權益,聯合聘請專業代理律師,這樣不但可以聚集力量一致對外,增加談判籌碼,同時分擔律師費用,降低每個債權人的支出成本,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行使各項救濟權利

      在破產程序中,法律法規規定了很多保障債權人權益的手段。作為處于不利地位的小額債權人必須要熟悉并運用法律法規賦予的救濟權利,比如:

      1、《破產法》第64條規定,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明確了債權人申請撤銷債權人會議決議的具體情形、方式及期限。

      2、《破產法》第66條規定,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3、《破產法》第92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破產法》第101條規定,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破產法》第124條規定,,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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