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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經(jīng)配偶同意低價出賣共有房屋,配偶能否請求返還?
    未經(jīng)配偶同意低價出賣共有房屋,配偶能否請求返還?
    2023-03-09   閱讀:605   京云律師
    丈夫在未經(jīng)妻子同意的情況下
    將夫妻共有的房屋低價賣給了他人
    妻子知道后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房屋
    法院會支持嗎?
     
     

    基本案情

    原告周女士與張先生原系夫妻。2008年,雙方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購買了涉案房屋。2014年下半年,張先生告知周女士,欲將涉案房屋租給楊先生與辛女士,雖遭到周女士極力反對,但張先生執(zhí)意將房屋門卡、鑰匙等交付楊先生與辛女士。
    未經(jīng)配偶同意低價出賣共有房屋,配偶能否請求返還?
    2020年,周女士與張先生離婚,約定涉案房屋歸周女士所有,房屋貸款由周女士償還。周女士向楊先生、辛女士提出收回房屋,但遭到拒絕,此時周女士才得知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2016年張先生與楊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以550萬元將房屋賣給楊先生,且售賣價格遠低于當時房屋市價。周女士認為張先生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涉案房屋系她與張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張先生無權(quán)出售房屋,故周女士將張先生、楊先生、辛女士訴至法院。
     
    被告楊先生、辛女士辯稱,2014年6月,其夫婦二人與張先生、周女士以口頭方式達成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張先生、周女士名下的涉案房屋出售給他們,購房款為550萬元。口頭協(xié)議達成當月,張先生與周女士將房屋交付給他們,房屋一直由其夫婦居住,相關(guān)費用也一直由其夫婦繳納。2014年7月5日,楊先生轉(zhuǎn)賬支付購房款300萬元。2016年4月24日,張先生與楊先生補簽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2016年6月30日,楊先生又轉(zhuǎn)賬支付購房款200萬元。在口頭達成房屋買賣合同時,張先生與周女士告訴他們涉案房屋有貸款尚未償還,且張先生與周女士希望使用房屋的學區(qū)名額,故其未支付剩余50萬元購房款,亦未催促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張先生表示其沒有將出售房屋的事情告知周女士。其有求于楊先生的叔叔,故在明知房屋交易價格較低的情況下,將房屋出售給楊先生。同時,法院依周女士申請,委托房地產(chǎn)評估公司對涉案房屋在2014年6月15日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評估價格為952萬元。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涉案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簽署人是張先生與楊先生,辛女士在庭審中明確表示追認楊先生簽訂合同的行為。在楊先生、辛女士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證據(jù)證明其與張先生、周女士就購買房屋達成口頭約定的情況下,該合同應當認定為張先生與楊先生、辛女士簽訂的合同。

     

    購買房屋無論對于出賣人,還是買受人而言均屬于重大事項。按照交易慣例,出賣人、買受人應當知悉買賣的房屋市場價格,故法院據(jù)此認定張先生、楊先生、辛女士在達成房屋買賣合意時知悉涉案房屋的市場交易價格。通過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gòu)出具的鑒定意見,張先生與楊先生、辛女士約定的房屋價格遠遠低于該房屋的市場交易價格,而該行為客觀上對于周女士的利益造成了損害,法院認定張先生與楊先生、辛女士構(gòu)成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利益。鑒于此,張先生與楊先生、辛女士于2016年4月24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應屬于無效合同。

     

    關(guān)于周女士要求楊先生、辛女士返還房屋的訴訟請求,因房屋買賣合同是張先生與楊先生、辛女士簽訂的,楊先生、辛女士基于該合同居住使用了涉案房屋,周女士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締約人。現(xiàn)該房屋買賣合同雖被法院確認為無效合同,但周女士基于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要求楊先生、辛女士返還房屋,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jù),故法院對于周女士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quán)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即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合同的無效,也分為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對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合同,屬絕對無效合同,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可依職權(quán)進行審查,主動確認合同無效。對于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屬相對無效合同,在當事人不主張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法院不主動審查合同效力。該案屬侵犯特定第三人利益合同,系相對無效的合同,法院依周女士的訴訟請求依法對涉案合同效力進行了審查。
     
    本案中,涉案房屋的鑒定價值是952萬元,而楊先生與張先生的交易價格為550萬元。房屋買賣對楊先生、張先生均是人生重大事項,雙方均應當知曉涉案房屋的市場價格。同時,楊先生、張先生于2016年4月即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截至周女士提起本案訴訟已逾4年。在這4年的時間里,楊先生完全可以要求周女士在《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確認,而楊先生卻沒有要求周女士簽字確認,可見楊先生對周女士采取了回避的態(tài)度。綜合以上情形,楊先生、張先生知道房屋的市場價格時,仍然以遠低于市場價的價格進行交易,該價格嚴重損害了周女士的利益,應認定楊先生、張先生存在惡意串通,合同應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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