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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分析匯總(一)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分析匯總(一)
    2022-04-18   閱讀:840   英云律師

    1.工程款尚未結算,承包人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如何確定?

    在工程款尚未結算的情況下,往往難以確定工程款應支付的確切時間,承包人難以知曉權利被侵犯的確切時間,故一般不計算訴訟時效,但如有證據(jù)證明一方知道或應當對方拒絕結算的,從其知道權利受損害之日計算。
     
    法條鏈接:《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2.承包人能否以發(fā)包人未付清工程款為由拒絕交付建設工程?
    不能。承包人不得就不動產(chǎn)行使留置權,但其有權就建設工程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法條鏈接:《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jīng)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chǎn),并有權就該動產(chǎn)優(yōu)先受償。
     
    前款規(guī)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chǎn)為留置財產(chǎn)。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 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fā)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fā)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jù)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fā)包人協(xié)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3.建設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承包人是否可以向發(fā)包人主張工程款?
    可以。發(fā)包人應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法條鏈接:《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jīng)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jīng)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jīng)驗收合格的,發(fā)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jīng)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fā)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shù)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實際履行的合同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參照最后簽訂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驗收之前已經(jīng)投入使用,能否以工程未經(jīng)驗收為由拒付工程款?
    發(fā)包人不能以此為由拒付工程款。建設工程未經(jīng)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一)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jīng)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fā)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jīng)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5.承包人請求發(fā)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訴訟時效自何時開始起算?
    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的保修期滿后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注:若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規(guī)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應自法律規(guī)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后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一)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jīng)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fā)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jīng)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請求發(fā)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二)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
     
    (三)因發(fā)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起滿二年。
     
    發(fā)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根據(jù)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fā)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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