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價破產財產可以不通過拍賣進行嗎?因多次流拍,管理人重新擬訂了《破產人財產變價方案》,不通過拍賣,而是協議轉讓破產財產,并在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了該方案,又取得相關抵押權人同意后實施了財產處置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案情簡介】
懷寧縣某有限責任公司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了《財產變價方案》,管理人依法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拍賣機構對上述房地產予以公開拍賣。拍賣機構先后五次公告召開拍賣會,均因無人報名參加競買而流拍。
管理人重新擬訂了《破產人財產變價方案》。2017年8月21日,懷寧縣某有限責任公司第三次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了財產變價方案,在取得相關抵押權人同意后,管理人已于2018年5月18日將懷寧縣某有限責任公司所持有的權證號xxx項下房地產作價894300元協議轉讓給安徽省懷寧縣某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同日,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對該轉讓協議效力裁定予以確認。
法院裁定如下:
一、確認懷寧縣某有限責任公司管理人與安徽省懷寧縣某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有效;
二、懷寧縣某某有限責任公司所持有的權證號為xxx項下房地產原有的社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上述管理人協議轉讓而消滅,自合同雙方當事人辦理程產移交起,產權歸買受人安徽省懷寧縣某某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所有;
三、買受人安徽省懷寧縣某某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可持本裁定書、懷寧縣某某有限責任公司管理人與其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相關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英云律師觀點】
破產財產的變價關系到每一位債權人的利益,管理人應當秉持合法合規、公平高效以及廉潔公正的宗旨,把破產財產的變價最大化,同時也實現了債權人利益的最大化。其中若破產財產為國有資產的,那么破產財產的處置方式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變價是管理人的處分行為之一,將破產財產在最短時間內,以最有利的方法最合理的價格進行變價處理,是管理人的重要職權和義務。根據《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變價破產財產的方式分為兩大類:
1.拍賣方式
破產財產的拍賣,是指將破產財產以公開競爭的方式,確定被拍賣財產的價格,并將其出賣給出價最高的買受人的一種特殊買賣方式。企業依法宣告破產后,破產財產出售給出價最高的競買人。管理人將需要變現的破產財產交由專業拍賣交易中介機構,按確定的競賣程序,將破產財產出售給出價最高的競買人。
2.非拍賣方式
破產財產的非拍賣出售,可以是直接變現、內部競價轉讓或者協議轉讓等方價格出售破產財產的行為式,一般情況下,是指管理人在債權調查完結后,參照資產評估的結果,以適當的在本案中,根據懷寧縣某有限責任公司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的《財產價方案》,管理人依法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拍賣機構對上述房地產予以公開拍實拍賣機構為此先后五次公告召開拍賣會,均因無人報名參加競買而流拍。為此,管理人重新擬訂了《破產人財產變價方案》。懷寧縣某某有限責任公司第三次債權人產處置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確認。會議討論通過了該方案。現管理人據此并在取得相關抵押權人同意后實施了上述財 產出自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確認。
因此,想通過非拍賣的其他方式變價出售破產財產,該財產變價方案必須取得債權人會議通過,否則法院將不予支持。另外,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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